吕振羽(1900—1980)名典爰,字行仁,学名振羽。湖南邵阳人。1926年湖南大学电机工程专业毕业。1928年至北平,任教于民国大学和中国大学,并参加中国社会性质和社会史问题论战。193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9年至重庆,从事历史研究和统战工作。1949年以后,历任大连大学校长兼党委书记、东北人民政府文教委员会副主任、东北人民大学校长兼党委书记、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学部委员、中央高级党校兼任教授等职。“文化大革命”中被投入监狱达八年之久,冤案平反后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顾问。主要著作有《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中国政治思想史》、《中国民族简史》、《简明中国通史》、《中国社会史诸问题》及《吕振羽史论选集》等。
《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和《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是吕振羽30年代出版的论述中国先秦社会历史的代表作。
《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一书完稿于1933年11月,1934年6月于北平出版。该书的主要内容:一是从史学理论方面对当时流行的“商业资本论”、“亚细亚生产方法”论等历史观进行分析和批判;一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说,结合中国历史实际,对中国社会发展进程及其规律作了系统的探索。该书在中国古代史研究上提出了许多具有首创性的重要观点。其主要贡献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其一,根据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论述史前人类社会的一般特征,又依据中国古籍中神话传说记载和仰韶各期古物,探索中国史前社会的一般特征,对殷代以前的历史,整理出一个完整的系统,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开拓中国史前社会研究奠定了基础。这一研究,也冲破了疑古派在学术界的影响。在具体论述上,他把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分为5个连续的发展阶段:即传说中之“尧舜禹”时代为中国史由女系本位转入男系本位时代;殷代为中国史的奴隶社会时代;周代为中国史的初期封建社会时代;秦至鸦片战争前为变种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时代;鸦片战争至现在,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代。他把中国远古迄今的历史进程,按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说进行如此系统的论述,此时他的研究已奠定了他的中国通史体系的理论基础。他计划撰写一部多卷本的《中国社会史纲》,《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是第一分册。
其二,既重视考古发掘的材料,又重视古籍有关传说的记载。吕振羽认为,在研究史前社会时,应以地下发掘史料为主,对已发掘的史前社会的考古文物要进行细致地分析。同时他又主张批判地运用古史传说,反对将一切古籍所载神话传说都加以否定。吕振羽在审慎地分析了中西学者对仰韶出土文物的意见后,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他认为仰韶文化的绝对年代不是公元前三千年至二千年,而应该是公元前五千年至二千年。他还提出:从仰韶出土的石耨、石锄及谷粒的发现,可断定当时已知道种植;从大量家豕等家畜骨骼的发现,可断定当时已知道畜牧;从石纺车和骨针以及陶器上之布纹的发现,可断定当时已知道纺织和缝纫;从石凿、石锤及板筑遗址的发现,可断定当时已知道利用石块和木板建筑家屋。最后,他认为仰韶文化时期应属于初期未开化或中期未开化时期之特征,即恩格斯、摩尔根所说的野蛮时期的初、中阶段。
其三,在方法论上,注重考察神话传说和考古发掘材料两者的联系。譬如在探讨中国史前社会的一般特征时,吕振羽正是根据中国古籍中神话传说的记载和仰韶各期古物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整理出一个整然的系统。这个系统便是:一、传说中“尧舜禹”时代为中国女性中心的氏族社会时代;二、传说中之“启”的时代为中国史由女系本位转入男系本位的时代。这一史前社会的中国原始社会史体系,可说是对中国史前社会研究的开拓性贡献。
《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于1936年出版,是吕振羽论述殷周社会性质的专著,也是他计划撰写的《中国社会史纲》的第二分册。该书上半部探讨殷商社会性质。首先,根据甲骨文、《易》卦爻辞、《尚书·盘庚》等有关资料,认为当时社会已明显形成若干阶级和阶层。其次,通过对出土的刻花骨、石刻器、象牙刻器、铜刻器等的分析,认为当时社会的手工业已达到相当水平。再次,论证殷代已建立了国家机器。
吕振羽有关中国奴隶制社会的论述,从现实意义看,是对托派、新生命派非奴隶制社会历史观的深入批判;从学术意义说,首创马克思主义的殷商奴隶制说。就古史分期而言,论西周奴隶社会说,郭沫若居其首;论殷商奴隶社会说,则吕振羽是第一人。还必须指出,他的关于殷商奴隶社会是具有东方特点的奴隶制社会的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研究的新贡献。
该书下半部主要论证西周社会性质为初期封建社会。其主要的观点是:其一,从土地制度方面论证。认为:周人一方面把原来的奴隶解放,另一方面把殷代国家的土地所有宣布为“王”有;“王”又以这种土地去分封其左右扈从和随同去“伐殷”的各氏族酋长。而受分封土地的扈从和酋长,又相次去酬庸其自己的左右,于是,他们便转化成各级土地所有者,从而开始把原来的村落公社转化成庄园,把原来的土地上的居民重新编制而转为农奴。这一土地分封制,实际上奠定了西周封建等级制度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其二,农奴是西周社会的直接生产者。他认为西周社会农奴的主要来源有二:一方面为原来奴隶所有者国家支配下各氏族公社内的奴隶和自由民,转化为农奴;另方面为周族自身原来的氏族村社成员,由于分封制实行,公社易为庄园,公社内部的贫穷氏族成员一并转化为农奴。其三,“井田制”是初期封建时代的庄园制。吕振羽认为,“井”字在中国古代和土地关联,“井”、“邑”连称早见于殷代。因此,儒家所称颂的“井田”并非孟轲虚构的“乌托邦”。
以上三点,是吕振羽对西周封建说的主要论证。显然,吕振羽是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的形式、人与人之间依附关系等几个方面剖析西周封建领主制社会形态的。这一论述,基本上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科学原理和中国历史事实的。他对西周社会性质的论证,不仅体现了理论与中国历史实践的统一,更重要的是,他是中国古代史分期研究中最早的西周封建说的倡导者。这一学术贡献,推动了中国古史分期研究的深入,推动了西周封建说学术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